(国税函[2009]585号)
摘要:针对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国税总局做了如下批复: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相关规定执行。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