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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1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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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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